本報北京12月11日訊 記者蔣皓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今年,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掛牌督辦3起煤礦瞞報事故,31人因涉嫌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這3起瞞報事故分別是: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魯山縣融寧豐煤業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2013年12月22日,河南省鞏義市大峪溝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井下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00餘萬元;2014年7月5日,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興成煤礦發生井下頂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其中,融寧豐煤業公司重大火災事故,被當地煤炭、國土部門瞞報長達4年。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在融寧豐煤業公司重大火災事故中,魯山縣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局作為融寧豐煤礦的主管和監管部門,存在事故發生前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事故發生後故意隱瞞事故傷亡情況、延誤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對魯山縣煤炭工業局原局長黃永東、魯山縣煤炭工業局原黨組成員兼總工程師谷三國、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礦業稽查大隊原副隊長鮑建偉等8人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在對相關人員瀆職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還深入查明部分人員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
  在鞏義透水事故中,鞏義市竹林鎮政府、鞏義市煤炭局和大峪溝煤業集團有限公司有關領導和人員在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商議故意隱瞞事故真相。檢察機關依法對鞏義市竹林鎮原鎮長李書轉、鞏義市煤炭局原局長李建峰等8人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在鶴崗興成煤礦事故中,鶴崗市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有關人員工作不認真,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該礦停產期間的違法生產行為,導致該礦持續違法生產直至發生事故,有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不按規定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彙報事故情況,並和該礦投資人一起隱瞞發生事故的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對鶴崗市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原副調研員孫強、鶴崗市煤炭生產管理局原監察員王家新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原標題:煤礦致24死事故被當地瞞報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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